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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事由顺延合同满10年是否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2-03-08 11:50

          [案情简介]

          黄某2001年3月2日入职深圳市太阳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人员,负责大型器械及设备的检修工作,双方未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太阳公司与黄某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至。

          2010年12月7日,黄某在检测大型器械违规操作未系安全带,失足从高处坠落,当场昏迷,造成腿骨折及身体多处受伤。经住院治疗4个多月后,黄某痊愈,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某伤残等级为8级。

          2011年4月22日,黄某回到太阳科技公司上班,被告知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1年1月31日到期,但合同届满之时黄某处于工伤医疗期内,属于法定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故公司没有通知黄某终止劳动合同。现在法定顺延情形已消失,鉴于黄某工作中违规操作,不符合公司续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决定不与黄某续订劳动合同。黄某则认为,自己是在2001年3月2日加入太阳公司的,到现在为止,刚好超过10年(2011年3月1日即满10年),按法律规定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与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工伤医疗期间不能计入黄某的连续工龄,截止2011年1月31日,黄某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不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后,黄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医疗期顺延导致员工工龄满十年,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的情形当中,即可能令合同期限届满而因法定事由导致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及接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司法实践争议:黄某的医疗期是否应当计算入其连续工龄

          由于劳动者医疗期内并无实际出勤并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属于法定顺延事由,不同地方性规章对此存在不同的理解

          1、不视为连续工龄,法定顺延合同事由消失的,单位仍然可终止劳动合同(上海)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的规定:(三)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该观点认为,医疗期内,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

          2、视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满10年,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江苏、深圳)

          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2009年12月14日施行)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下列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根据《2011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相关精神,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法定情形(如: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女职工三期等)续延的,续延期间应当计算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依法续延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观点认为,劳动者医疗期结束,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后虽然原合同终止。但因法定理由顺延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计算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劳动者可以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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