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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温津贴相关事项提醒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3-06-01 10:38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文的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一、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月(或日)发放高温津贴

            1.露天岗位工作,包括室外作业。

            2.室内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及以上的

            3.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1、2项工作的,按天折算。

            4.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高温作业岗位,全额发放。

            二、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发放高温津贴

            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应按天折算);

            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3.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三、高温津贴支付实操提示

            1.原则上应按月支付,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对制作高温津贴支付证明或工资单中明确列出高温津贴项目,由劳动者签收确认。通过银行划账发放的单位亦应当制作支付清单签收确认。

            2.高温津贴支付证明应保存至少2年时间,自支付之日起计算。

            提示:是否发放了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四、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提示:广东省外的企业,请具体查阅当地省区的有关高温津贴的地方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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