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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雇违纪违规职工被认定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5-01-14 18:03

    解雇违纪违规职工被认定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某酒店违规解雇员工酒店被判赔偿9.1万

    南报网:http://www.njdaily.cn/2015/0104/1023321.shtml


      【案情简介】

      某酒店女员工加班到凌晨,下班后不想回家,于是自行开了一间空客房睡觉,结果被酒店认定为“严重违规”并开除,女员工随后将酒店告上了法庭。鼓楼法院近日审理认为,酒店开除员工理由不充分,解雇行为不合法,判决其向员工赔偿9.1万元。

      姜丽(化名)是我市某五星级酒店员工,2013年11月,她在单位工作到凌晨1点多才下班,想到自己第二天一早又要上班,姜丽没向领导汇报,自行开了一间客房,在客房里睡了5个小时。

      第二天,酒店发现客房被人打开过,随后进行了调查。在领导的多次询问下,姜丽一开始不承认自己开房休息,随后又承认自己私下开了房间,并向单位书面提交了情况说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检讨。

      酒店调查后将姜丽私开客房行为定性为“隐瞒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的行为”,开除了姜丽。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姜丽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姜丽擅自开客房休息确实违反了酒店管理规定,但她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的程度,更不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开除条件。酒店将姜丽解雇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姜丽的工作年限,法院最终判令酒店赔偿9.1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姜丽的违纪违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劳律通顾问认为,第一,姜丽擅自开客房休息的行为经查实只发生了这一次,即姜丽的违纪违规行为属于首次,系初犯;

      第二,按照市场价格,该五星级酒店客房一晚的消费价格大约为500-1000元左右。假设员工姜丽确实因占用酒店的客房导致酒店损失了500-1000元的收入,仍然属于较轻微的损失,尚未达到“重大损害”的程度。而事实上当晚姜丽占用的是空客房,并未造成酒店营业额损失(充其量增加了酒店轻微的运营成本,如换洗床被、打扫卫生、更换易耗品)。

      第三,姜丽下班的时候已经凌晨,无法立即向领导汇报申请客房一事,情有可原,故将其定性为“故意隐瞒”未必成立。

      第四,姜丽并没有经常性实施此行为,也没有以此谋求个人私利,而是为了方便个人休息,其行为与“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相距甚远。

      综合上所述2点分析,姜丽确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程度”;,鼓楼法院最后判决酒店败诉并无不妥。


      【专家建议】

      劳律通顾问认为,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职权时,应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在处分违纪违规员工时,应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既包括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也包括用人单位内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制定”是指,一、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合法合规、公平合理、符合公序良俗;在撰写违纪违规条款时应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明确哪些情形属于较轻的范围(如上班睡觉),哪些情形属于较重的范围(如辱骂领导),哪些情形属于严重的范围(如打架斗殴);本案中,酒店将姜丽的行为定性为“严重危害酒店利益”,明显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二、制定程序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共同讨论、共同确定、公示或告知”之规定,否则规章制度原则上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事实依据是指员工不承认违纪违规事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员工确实实施了违纪违规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证据不充分,那么往往被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进而承担败诉等不利后果。

      综上,用人单位在处分或解雇违纪违规员工时,若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均很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撰稿人:钟永棣、江永辉、陈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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