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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国有、集体单位是否有权对违纪违规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09-03-09 14:48

    法律依据——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但该条例只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近日,国务院已经废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明确该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取代。

    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明确“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可以减发的”。

     

    我们认为——

    1、只要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且该处罚金额公平合理(即根据主观过错程度、行为性质、后果大小、悔改态度等考虑给予500元以下的罚款),体现以批评教育为主的精神,即可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但扣除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建议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因过错受经济处罚的,员工同意企业有权在其工资中优先抵扣。

    这种做法的合法安全程度为75%,因为部分劳动仲裁部门不认同经济处罚,认为这是克扣工资。

    另外,员工造成企业直接损失的,依《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按该《条例》企业有权在其工资中优先抵扣,但要书面通知员工扣除的原因和金额,且扣除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关于薪酬设计方面,尽量把其中的200-500元定性为遵守规章制度的奖金,与绩效考核挂钩,明确如违纪违规,员工将不能获取全部或部分的奖金,具体按奖惩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这种做法,可以说100%的合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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