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平台:劳动法HR之友 微信号:laolvtong
分享到:
 
 
     
用户名:
密码:
 
  服务范围   more  
 
  案例分析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例分析  

    2007年以前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的,还有效吗?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09-08-24 14:22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2008年1月1日起无效。

          分析与应对:

          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理解,07年以前签订的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条款的继续有效;实施条例草案却规定为无效。有学者提出,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劳动合同法,所以以前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还是有效的。

          本人认为,学者的上述观点只是从某个角度去分析的。

          如果实施条例把以前的违约金条款规定为无效,我们可以想想劳动仲裁和法院敢不执行吗?实施条例在起草过程中,中央政府国务院肯定也会想到这个问题,作为中央政府,国务院是绝对有办法让司法机关法院无条件执行该实施条例的,也就是说以前的违约金条款将绝对无效。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就是倾斜保护劳动者,如果以前的违约金条款有效,意味着合同期内(可能到08、09年终止),劳动者提前辞职,就必须支付违约金;而在08年后入职的员工,提前辞职则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同样是在职员工,却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公平吗?

          如果07年的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那么用人单位想规避劳动合同法就非常简单了。在07年期间,只要用人单位把固定期限的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则违约金条款永远有效,意味着员工提前辞职,就必须支付违约金。试问,这样符合立法目的吗?

          所以,本人认为,在实施条例还未颁布的情况下,违约金条款在08年1月1日起也是当然无效的!

          特别注意——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就是说双方可以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所以07年以前的违约金条款在08年后对劳动者无效,对用人单位是有效的;即当单位违约的时候,还是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违约金。


          提醒——如果以前的合同现还在履行的,请协商废除违约金条款;否则对用人单位有百害而无一利!

     

 
   
官方网站:
友情链接:
 
  首 页 本站介绍 本站动态 行业新闻 专家团队 服务范围 经典案例 法规查询 培训课程 下载专区 客户介绍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17 by 劳律通法律顾问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ICP:粤ICP备11043411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颖路金颖大厦1703室
本网站由: 巨腾网络 提供长期技术支持 企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