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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扣留员工档案不合法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7-19 10:04

          [基本案情]

          小明是西安大学建筑系的高材生,2008年,小明毕业之后进某建筑设计公司工作,1年后,某建筑公司安排了小明到国外学习先进的设计理念,为期3个月,某建筑设计公司为此花费了3万多元,双方签订了1年期限的《培训协议》。2010年,小明感觉事业出现瓶颈,想转个环境刺激一下自己的设计理念,当时自己的服务期已结束;于是小明向企业提出辞职,企业老总表示,公司为培养小明不容易,先后花费了巨大成本,还帮小明将户口转到了广州等等,不同意小明辞职,要求小明继续为公司服务3年,双方最终未谈妥。2010年8月,小明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9月,小明离开了该公司;2010年10月,小明投身到某一大型国企,国企要求小明转移档案。于是小明回到某建筑公司,要求转移档案,遭拒。某大型国企因小明无法转移档案,不符合其用人单位管理要求,不予录用小明。小明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争议焦点是该公司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否合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风险分析]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 组织人事)部门。”前述规定即表明无论劳动者因何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可见,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员工的档案,劳动者因档案无法转移可能造成无法再就业,或无法享受失业救济,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

          仲裁委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决用人单位3天内为小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小明在离职15天后,由于档案问题造成无法就业,裁决用人单位赔偿小明经济损失4500元。后,双方调解成功,用人单位当天办理档案转移,并支付小明2500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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