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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厂搬迁,员工不愿,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8-22 10:32

       [常见案情]

    广州市某化工厂,原在天河区,后因环保问题,要搬迁到开发区。工厂原有员工200人,因为新工厂配套了宿舍,且工厂承诺,愿意跟公司搬迁的,按3-5%的幅度增加工资。大部分员工选择跟随公司搬迁。少数人不愿意搬迁。张大叔是其中一个,张大叔家在天河区,离旧工厂只有5分钟路程,上班十分方便,如果工厂帮到开发区的,张大叔上班都要坐2个小时的地铁、公交,且张大叔有一个年迈的母亲需要照顾,不可能跟工厂搬去开发区。于是张大叔不同意搬去开发区,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厂不同意,认为公司已经承诺提高人工,且有免费宿舍分配,张大叔完全可以选择住宿舍,是张大叔自己不愿意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双方发生争议。

       [法律分析]

    如果在广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搬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如新工厂提供了宿舍或上下班交通车,对于劳动者正常工作及日常生活无明显的影响的,仍然属于履行原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搬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不会得到支持。

    深圳、东莞等地区亦有类似观点,深圳、东莞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均以指导意见的形式明确了,只要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拒绝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由本市行政区域内下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搬迁,但由于新旧工厂的距离遥远足以影响劳动者正常的日常生活,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情况,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企业搬迁致使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者据此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于法有据。

    特别需要注意一点,很多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为方便操作,大部分企业通过新注册一个企业来实现,旧企业仍保留,此情况即不属于搬迁,涉及新旧企业的权利义务承继的问题,那么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依法进行新旧企业的权利义务承继。

    [相关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2009415日起施行)第85条 “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东中法[2009]95号第9条:用人单位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向东莞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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