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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原因未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09-02 16:38

    [常见案情]

    深圳某公司A员工于20086月年进入该公司,因A员工之前跟公司老板关系不错,自己要求过来公司上班,但一直与公司未签定劳动合同。人事部多通知A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A员工发出书面的《关于要求尽快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A员工亦在通知回执上签字确认,但因个人原因一直没有到人事部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之后,双方均未提过此事。

    200910月,A员工与主管发生冲突,A觉得主管对下属凶恶,态度差,双方合作不来,于是向公司递交辞职信,月底办理了离职手续。200911月,公司收到了劳动仲裁的通知,A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6仟元。

    问:A员工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风险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或过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也要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了: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条规定清楚表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即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应当要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如继续用工的,过错责任如何分配?相关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因此不同地区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展开了不同的解释及衍生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主流观点):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未签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广东、深圳、上海、湖南等地区观点)。

    该观点认为,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使用过错责任归咎原则,只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据此,广东、上海、深圳、湖南等省市地区的法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广东省高院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4月)

    7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两倍工资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时止。但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其自身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前款处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520日)

    二十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时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一方原因引起的除外。

    观点二(少数观点):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未签定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即仍然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浙江、北京、武汉等地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如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如继续用工,即用人单位明知故犯,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2008925日)

    17、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每月两倍工资支付的请求,应予支持。

    本案发生在深圳市,适用深圳地区的规定,A员工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实操提示]

    实践中,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员工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表示迟疑或者以种种理由拖延的,用人单位应当警惕,特别对于某些恶意劳动者,更应当着手准备应对。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以下的事项:

    1、内容合法的劳动合同文本,如劳动合同中出现违法条款,劳动者可以以劳动合同违法,损害其利益为由拒绝签订。

    2、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应当注意保留通知及交付的证据,要求劳动者予以签收。

    3、限定劳动者在接到通知后一定期限内完成签字,逾期视为劳动者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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