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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5日 广东出台《关于积极稳妥处理当前企业经营者逃匿欠薪垫付问题的意见》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09-02-08 11:51

    广东出台《关于积极稳妥处理当前企业经营者逃匿欠薪垫付问题的意见》
     
    2009年01月25日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稳妥处理好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垫付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处理当前企业经营者逃匿欠薪垫付问题的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要求,高度重视处理企业经营者逃匿欠薪垫付工作。

    要试行由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向承租企业收取租赁或欠薪保证金等方式,筹集欠薪垫付资金。

    欠薪垫付要保障员工基本劳动报酬权利和基本生活需要,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的工资数额。

    要对欠薪逃匿企业实行社会公布制度,通报经贸、公安、外经贸、税务、工商、银监、人民银行、海关等相关监管部门,对欠薪逃匿企业和经营者列入“黑名单”管理,加大对欠薪逃匿的打击力度。

    对在粤恶意欠薪逃匿的港澳经营者,要积极探索实行跨地区协助执行机制,督促港澳欠薪逃匿者尽快回企业所在地解决欠薪问题。

    同时,要求各地要抓紧研究建立解决欠薪逃匿问题的长效机制,推行在劳动密集型和外向型企业建立银行支付工资系统,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欠薪和因企业经营者逃匿导致员工劳动报酬缺乏保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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