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争议中仲裁调解的作用
----------- 摘抄于网络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第三条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目的、原则做了明确的阐述: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是一名基层人力资源工作者,在多年的基层工作中接触和参与处理了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这些案件大多数均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得到了调解结案,因此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深的体会。
劳动者和企业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企业在规范用工上提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都有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有了很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另一方面,员工通过自身的学习及媒体、网络、广播、电视等大量的宣传报道,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日益加深,员工的维权意识也明显提高。在现实中,如果企业规范用工不到位的话,劳资双方的矛盾就会时有发生。当员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劳资双方的矛盾就已呈现,这些矛盾处理不好,劳动者有可能采取过激的言语或行为,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和谐社会的发展极为不利。
劳动者和企业迫切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仅靠企业无法调和的劳动争议案件。笔者认为,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加大力度调解、缓解劳资双方的对立情绪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紧迫的。主要体现在:一是体现了权威性。劳动争议仲裁是准司法机构,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二是体现了公正、公平性。劳动仲裁作为第三方介入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具有公正、公平性;三是体现了及时性,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45天之内结案,如果调解结案的则时间更短。
仲裁调解的优点
具体说来,劳动争议中,仲裁调解有以下几大好处:
一是便于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因为不少劳动纠纷案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单纯的工资、加班费、福利费等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情感问题,那些“非白即黑”的简单裁决方式很难公正、准确地解决这类纠纷。在仲裁案件的调解中,只要较好地抓住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症结,就能从事实上、思想上、心理上较好地化解这类问题。
二是便于钝化矛盾,能避免和减少个别因仲裁员硬性裁决出现的各种错案和矛盾激化现象,降低上诉率、上访率和反复缠诉率。
三是适应了和谐社会发展的形势。一般来讲,劳动争议案件是以加班费、福利等方面的纠纷为主,标的额不是很大,直接裁决更方便,但容易造成企业或劳动者的抵触情绪,劳动者会认为偏向企业,企业又会认为偏袒劳动者。如果仲裁委充分了解事实的原委,做好双方矛盾的协调工作,缩小双方之间的差距,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这样,既能使企业认识到用工中存在的问题,利于今后改进;又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便于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基于当事人自治意思而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对双方一种最好的心理约束,再加之法律赋予的强制力,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大大提高,减轻和降低了因裁决而产生的不服上诉或法院强制执行后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压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方面的压力。据笔者了解,江苏省、市仲裁委均把 “调、撤”案件率达到70%作为各级仲裁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是便于提高办案效率。调解结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环节,节省了诉讼资源和成本。
多年来,江苏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在劳动争议调解上下了大工夫,有效地缓和了劳资双方的矛盾,为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