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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厦门:找人代"打卡"被开除 11年老员工一怒状告老东家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2-02-20 10:48

                                       福建厦门:找人代"打卡"被开除 11年老员工一怒状告老东家


    ---------- 摘抄于网络新闻


           在厦门某公司工作已11年多,何某前年底在上班时间外出未归,让同事帮忙代打卡下班。不料此举被公司发现了,公司按规定与何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何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13万多元,但被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何某一怒之下又向集美法院起诉。昨日,集美法院作出裁决,驳回何某的诉求。

           据介绍,前年12月12日,何某在上班时间外出未归,让同事林某代其打了下班卡。同年12月25日,因林某上班时间外出未归,何某也代其打了下班卡。这在同事间或许是互相帮忙的小事,不料此事被公司发现了。

           去年1月18日,该公司作出“缺点签报单”,载明针对何某擅自外出及托人打卡及代人打卡之事,违反《工厂规定》(第二版)记大过三个,依公司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何某气不过,于去年3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131034.8元。同年8月,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了何某的申请。何某不服,向集美区法院灌口法庭起诉。何某认为,公司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公司公告栏处擅自对自己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公司开除自己一事毫无依据,且该开除行为既未给何某本人任何申辩,也未通知工会,不符合法定程序,公司应向其支付双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根据其厂规厂纪及法律相关规定,与原告何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妥。而原告何某明知公司的规章制度却有意违反,公司据此作出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做法有理有据,程序合法,故驳回何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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