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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未与学校签约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2-03-06 13:25

                                                  全国:未与学校签约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摘抄于网络新闻

        简要案情:

       2010年,李红为找工作收集了许多广告招聘信息,终于在四月份的某广告上发现了一则适合自己专业的广告??某学校招聘教师。李红怀着激动的心情,打好简历、整理好所需资料,经过层层笔试、面试,最终成为该校的一名教师。

        2010年5月3日,李红正式上班,被分配在招生办公室。工资待遇是保底工资800元,招一名学生另外奖励150元。为了给学校创造更多的生源,也为了自己获得的奖励多一些,李红每天通过不同的方式、途径寻找学生信息,不停地打电话联系学生或家长,让有意向的学生来校参观,介绍学校的专业设置、工作前景、在校补贴等等。通过李红的努力,在短短的时间内就招到了几名学生,并有许多来校参观者。正当李红对未来工作充满希望时,不幸发生了。2010年5月 23日下午四时许,在送参观学生返程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左肱骨干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股骨干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手背皮肤裂伤、左拇指近节撕脱性骨折、头皮挫裂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右胸壁挫伤。

       2011年5月20日,李红和学校就此事未能达成共同的解决意向,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企业的注册信息,李红的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三证人的证明,李红代理律师对证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于2011年5月23日,向学校签发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学校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情况说明一份,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2011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红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学校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该决定。学校仍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

        法院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依法向学校送达了举证通知,学校称与李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诉讼中学校主张李红招聘时为本校招生教师,后转为校外招生人员,但无相关证据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学校未提交任何证据的前提下,根据李红提交的证材,认定学校和李红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

             另外,在此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提个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其单位职工在发生伤害后申请工伤时,若认为工伤不成立,一定要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出举证通知时,积极配合、协助调查、提交相关证据,如实反映情况,还原事实真相,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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