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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八单位联手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2-03-06 13:36

                                                      辽宁:八单位联手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

    ---------摘抄于网络新闻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八家单位于3月1日召开会议,建立省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全省范围共同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谐使命”行动。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状态,2008年案件总数为20013件,2009年为20507件,2010年为22779件,2011年为27817件,案件增速虽然整体放缓,但总量仍在高位运行。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非法用工等现象普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难度大。人事争议虽然量小,但因人事争议的复杂性,无形中加大了调解仲裁的工作难度。

      会议提出,要利用两年时间,使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达85%以上,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组建率达75%以上,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解组织组建率达70%以上,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组建率达85%以上。同时,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组建调解组织。通过不断推进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努力实现“十二五”期间基层调解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力争50%以上的争议案件通过预防调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会议要求,今后企业单位要以本单位工会或相关部门为主导,构建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多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持续提升预防调解工作效能。对于已经成立工会的企业要设立调解委员会,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要创造条件成立调解委员会,同时将工会组织组建与调解组织建设同步推进;对于没有建立调解委员会的中小企业,要通过推选职工代表负责调解工作。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组织要以本单位人事部门为主导,积极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人事争议层级调解组织,加强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做到简单争议由单位内部调解解决,复杂争议由单位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同时,在调解组织中要加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功能,规范编外用工行为,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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