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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女工休产假遭辞退 妇女节起诉公司性别歧视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2-03-12 12:37

                                                    广东:女工休产假遭辞退 妇女节起诉公司性别歧视


    ----------- 摘抄于网络新闻

            3月8日是妇女节,广州一位女员工李晓琴(化名)选择这天将广州市海珠区荃冠服装辅料经营部告上法庭,声称其产假还未结束便遭辞退,平等就业权被侵害,并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害并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此为广东孕妇就业歧视诉讼第一案,在以前同类案例中被解雇的劳动者都选择劳动仲裁,未有直接起诉至法院的先例。

      李晓琴称,2010年7月,她入职台资企业广州市海珠区荃冠服装辅料经营部,担任“英文翻译”一职。2010年9月,李晓琴发现自己怀孕。次年3月5日,她向公司提出异地分娩申请,预产期为2011年5月16日,获得公司批准。

      2011年3月,由于孕期不适感很强,李晓琴向公司提出身体状况不佳,不适宜继续上班,于是请产假,也获得了获批。2011年4月10日,在与公司工作人员交接工作后,李晓琴于4月11日开始休产假,并于5月27日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

      正当李晓琴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中时,事情的发展起了变化。李晓琴突然收到通知,被公司单方面解雇。此时,产假还未休完。后来,李晓琴尝试回去上班,但公司拒绝其进入办公场所。

      遭此突变,李晓琴感到非常痛苦,在查询了相关资料后,李晓琴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民间反歧视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的帮助下,2012年3月8日,李晓琴用EMS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立案庭快递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人民币。

      据广东平等机会促进工作组法律顾问刘建华介绍,我国《就业促进法》要求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其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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