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押运途中意外死亡雇主翻脸法律为其讨来公道
江苏盐城:押运途中意外死亡雇主翻脸法律为其讨来公道
----------摘抄于网络新闻
中国江苏网3月27日讯 本想靠运输养家糊口,不料钱没挣着,却被一场意外交通事故夺走了性命。身后,当受害人妻儿找到雇主提出赔偿时,竟被对方以其与事故无关为由拒之门外……昨天,从亭湖区人民法院传出消息称,这场耗时数月之久的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于有了眉目,法院依法一审判决两名雇主共同赔偿原告死者妻儿531532.50元,扣除两被告已垫付的15万元,实际应赔偿原告381532.50元。
意外事故命丧黄泉,妻儿索赔对簿公堂
死者姓王,生前与妻子许某生有两子。为了挣钱养家,王某从2011年2月起便以雇员的身份为杨、郝二人提供劳务。杨、郝二人系合伙关系的雇主,其未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但二人每月均向王某发放工资1500元。同年10月19日,王某受杨某、郝某指派为其押运货物至南京。谁知,一场噩运已经降临。
当天5时15分左右,王某乘坐由朱某驾驶的盐城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与印某驾驶的手扶式拖拉机相撞,导致王某、朱某、印某受伤,当日,王某和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月24日,雇主杨某向王某的近亲属出具证明:“王某因工出差途中出车祸死亡,尸体运到盐城办理丧事”。
同年11月18日,事发地的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朱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印某、王某在事故中不负责任。同月23日,杨某、郝某向王某的妻子和两个儿子预付赔偿款15万元,用于办理丧事,死者妻儿向其出具收条一份。后双方为最终如何赔偿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讨回公道,死者的妻儿将两名雇主告上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就赔偿项目、标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核,死者妻儿提出因王某交通事故死亡引起的死亡赔偿金为458880元、丧葬费20252.50元、交通费1500元、处理丧事误工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531532.5元。
面对诉讼全盘否定,依法判决责令赔偿
不过,站在被告席上的两名雇主,在面对诉讼时却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辩解。“本案的案由不正确,2010年7月1日后,侵权责任法已颁布实施,就不存在雇员受害赔偿的案由。”两名被告辩称,该案原告的受害者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致,也就是说王某的死亡与两名被告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那么两名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死亡是由于交通事故所致,是由于第三人致使王某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这一责任的名称应称之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同时,两名被告还认为原告方提出的赔偿费用过高,请求法院酌情处理。
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死者王某生前为被告杨某、郝某提供劳务,认定双方形成雇佣合同关系。王某在受雇佣期间,为了两名被告的利益而死亡,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王某在行使职务过程中无过错,故两名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两名被告辩解王某之死系他人造成,与其无因果关系问题。法院认为,在该案中,他人侵权虽是导致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死者妻儿作为原告有权选择主张权利的方式,现原告选择要求两名被告作为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认定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结合相关规定所核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并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