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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出台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2-03-28 16:07


                                                           广东:出台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摘抄于网络新闻

              中国气象报记者报道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于3月开始施行,这是广东省首次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层面,对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立法。《办法》特别指出,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办法》共二十五条,从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降温措施、发放高温津贴、提供清凉饮料、违法责任等方面,对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行了规定。

      《办法》分别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以及广大用人单位的职责。其中,重点规定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应采取的各种劳动保护措施,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办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的,政府行政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改变了以往对高温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缺乏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的局面,切实加强了对违法企业的威慑力度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按照《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向符合条件的职工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此外,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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