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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劳动合同不得扣档案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2-05-25 16:28

    解除劳动合同不得扣档案

    ----------- 摘抄于网络新闻

         【案例】
          张某2011年与铜陵市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该公司将张某派遣到山西太原某公司工作,工作不到一年,太原公司以张某不熟悉业务为由将其辞退,还要求交纳1000元实习费,不交钱就扣留张某档案不给。太原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专家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太原公司让张某交纳1000元实习费,不交钱就扣留档案不给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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