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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暑降温配套法规亟须跟上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2-06-05 14:26

    防暑降温配套法规亟须跟上

    ----------- 摘抄于网络新闻

        日前,国家四部门颁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时,让人很是高兴了一阵子,但是乐观不起来,因为法律法规再好,落实不到位,也是“镜中花”、“水中月”,了无实际意义,徒有一场“空欢喜”。这方面的教训太多,以致社会上有一种无奈的哀叹:“中国不缺法律,缺的是落实。”

      怎么才能改变这种境况呢?这需要劳动执法部门真正作为,切实给力。济南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今年夏季,督察企业是否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将成为劳动监察部门的一个工作重点。如果企业不向劳动者依法发放高温津贴,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如果各地劳动监察部门都有这样的态度,那《办法》就确实有用。从一定程度上说,劳动监察力度的大小,决定着《办法》的实与虚,决定着职工高温津贴的有和无。

      在维护劳动者防暑降温权益方面,济南市是“超前”的,他们早在去年就制定了防暑降温费的标准,并明确罚则: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了罚则,并切实兑现,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就是威慑和约束,就能逼着他们敬法守法。

      《办法》在这方面恰恰留了“空白”,没有设置统一的处罚条款,要由省级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来弥补。目前已经进入夏季,日前不少地区的天气一度飙至30℃以上,酷暑在即,然而,多数地方的“实施细则”却不听动静,不见踪影。试问,这让《办法》如何施行?又如何监督?其所规定的“高温天气作业调整”、“依法享受岗位津贴”云云,岂不都要成为枉言空话?

      这方面的“前车之鉴”并不少。譬如,《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却拖至2008年9月18日才出台。没有“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就无法实施,那不是让这部法律在1月1日至9月17日,长达9个多月的时间里,处于“虚设”和“空挂”的尴尬境地了吗?这种配套法规滞后置法律无法生效的现象,给人的客观印象只能是,有关部门在拿法律开玩笑!也许正是因为这个长达9个多月的“空档”,让许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以保护,遭受了侵害。

      我们不希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滞后的尴尬和恶劣影响,在《办法》“实施细则”上再重演。酷暑在即,高温天气说到就到,但愿各地的“实施细则”能够尽快出台,以免影响《办法》的实施,在防暑降温方面给劳动者造成不应发生的伤害,引发民怨,影响社会和谐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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