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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2-06-19 16:20

    江西: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 摘抄于网络新闻

            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4个月;停工留薪期间,单位不得解雇员工……从省人社厅获悉,《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6月12日下发并正式实施,该办法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可提出申请

      据介绍,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当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该如何申请?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有关人士介绍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

      随后,用人单位将根据诊断证明,按照相应的工伤损伤和职业病种,确定其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抄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

      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办法》指出,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如果是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则以对应损伤的最长停工留薪期为最终期限,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累加。

      另外,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停工留薪期满伤势未愈可提前申请延长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将终止停工留薪期。

      如若停工留薪期满,但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职工本人可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若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停工留薪期间单位不得解雇员工

      此外,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发给职工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但是,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可享受因工伤残待遇。

      根据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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