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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高温津贴是权利不是福利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2-07-10 14:59

    劳动者高温津贴是权利不是福利

    ----------- 摘抄于网络新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4部委日前联合印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应发放高温津贴。但是,在北京不少仍旧坚持在工作岗位的露天工作者并没有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来临,加强高温保护,落实高温权利,又成了劳动者关注的热点话题。1960年颁布的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暂行”了52年之后,既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具备强制效力,根本保护不了高温劳动者的权利。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定又比较模糊、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四部委联合修订《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停止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应发放高温津贴。高温修法给劳动者送来法规清凉剂。本是件让人期待的事情。但是从记者走访的情况来看,劳动者的高温权利并没有落实。对不少劳动者来讲,获取高温津贴仍然是一种奢望。这样的尴尬现实让人遗憾。

      在习惯思维里,高温津贴只是一种单位福利,而福利的好坏由单位经济效益、领导价值取向等因素决定。再加上单位与职工之间地位不对称,除非单位主动发放,职工一般不敢找单位要高温津贴,或者对津贴数额提出异议。由于高温津贴以福利形式来体现,没有成为员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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