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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免征个税标准调整 我市一次性补偿收入和住房公积金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2-07-13 11:10

    深圳市:免征个税标准调整 我市一次性补偿收入和住房公积金

    ----------- 摘抄于网络新闻

            深圳市罗湖区李小姐咨询:通过媒体最新了解到我市201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所调整。请问,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是否也相应调整?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按照我市统计部门最新发布的《关于深圳市201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的说明》,我市201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最终核准数为55143元。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2012〕191号)的规定,自2012年7月5日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65429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2〕110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2012〕193号)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3785.75元(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595.25元×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2〕111号)自2012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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