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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享失业保险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2-08-03 11:04

    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享失业保险

    ----------- 摘抄于网络新闻

         某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对于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刘某要求前工作单位X公司赔偿支付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2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但依法认定了《竞业禁止制度》在该案中的效力,并据此判令Z公司在限期内向刘雪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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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与A公司于2011年3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但直到2011年6月14日公司才出具离职证明,也未将我的失业档案报相关机构备案。”刘某说,A公司导致自己无法办理失业登记、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刘某是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公司也已经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A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律师说。

      谢律师表示,公司已履行相关义务给刘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她应当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失业登记手续。若刘某需要公司另行为其出具离职证明或者其他的相关证明,可以及时向公司反映,但是刘某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双方各执一词

      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认定?

      刘某认为,公司应按约定支付自己竞业限制补偿金。

      A公司则认为,刘某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刘某并不属于竞业限制的法定对象,公司也未与刘某就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以及补偿金的支付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公司更没有限制过刘某的择业。”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刘某不是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刘某主张赔偿失业保险金、支付22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刘某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受被告制定的《竞业禁止制度》的约束,故刘某主张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理由成立。法院酌情以20%计算两年为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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