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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期满终止合同是否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2-08-03 11:26

    医疗期满终止合同是否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 摘抄于网络新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以上文件规定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但如果员工医疗期满后经治疗休养身体并无碍,企业还需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似乎不太公平,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第2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明确,并非只要医疗期满终止合同就得支付医疗补助费,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由此可见,医疗期满后如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5-10级的,企业终止合同无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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