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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工扣除或降低工资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2-08-08 08:44

    天津: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工扣除或降低工资

    ----------- 摘抄于网络新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本市日前已将该“暂行办法”下发各辖区,各辖区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落实,并针对不同工作种类制定具体的防暑降温措施。市安监局明确,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要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 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 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市安监局介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工作种类制定措施,督促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确保劳动者健康并维护其权益,严防高温酷暑引发各类事故。

      督促指导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做好防暑降温工作。要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各项防暑降温工作。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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