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商会调解是化解民企内外矛盾的创新之举
义乌:商会调解是化解民企内外矛盾的创新之举
----------- 摘抄于网络新闻
浙江义乌创建商会调解委员会化解非公企业内外部矛盾的调查和评论引起了各界的关注。8月1日,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及浙江省内外的专家学者参加了在浙江义乌举行的商会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并对义乌工商联创建的商会调解工作予以好评,认为值得在全国范围推广。
矛盾不出商会就地解决
浙江义乌是海内外著名的小商品集散中心,常年在此创业的外地经营者和务工人员有150多万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义乌的小商品交易日趋增多,厂家、商家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增多。义乌市工商联根据工商联职能和自身特色,尝试在所属商会、协会中创建人民调解组织。目前,在义乌市已经有37家异地商会和3家镇(街道)商会创立了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室,另有2家行业协会组建了调委会,商会组建的调解组织覆盖面达76.4%,有400余位商会调解员长年累月地为化解矛盾和纠纷辛勤工作。据不完全统计,义乌各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创建至今已受理各类纠纷调解770件,解决693件,涉及劳资纠纷、借贷、市场摊位租赁、合伙经营、外贸货款、产品质量等,调解金额达2.5亿元,得到纠纷各方的认可。
义乌市工商联还与当地法院就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建立了工作衔接制度,法院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对商会调解协议作司法确认,首创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义乌市各商会的调解机构大多做到了“七有”:有队伍,有经费,有场所,有制度,有档案,有程序,有律师。丽水商会调解委员会还总结了商会调解的六大步骤:调查取证,案情明了;依法调解,规劝疏导;以理服人,共同商讨;灵活多变,协商重要;把握时机,协议签掉;握手言和,重归于好。温州、丽水、衢州商会的调解机构注重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基本做到了矛盾不出商会就地解决。
义乌模式值得推广
浙江义乌市的商会调解组织及其运行模式引起了领导部门及学术界人士的关注,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等部门的领导、专家、学者到义乌实地考察后,对“义乌模式”给予了高度评价。在8月1日举行的商会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副部长白莲湘表示,商会调解的“义乌模式”是社会化管理形式和内容的创新。比较司法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手段,商会调解具有更大的潜力和优越性,比如调解员大多是商会骨干,对行业熟悉,且大多为同乡企业家,用亲情化解矛盾,大大降低了调解成本而且方便快捷,使许多社会矛盾在商会层面得以解决,减少了信访和诉讼,降低了行政成本和执法成本。白莲湘认为,商会调解员大多是优秀企业的管理者,在商事调解活动中向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传授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提出改进意见,增强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懂法守法和诚信经营的意识。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担任调解员,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也是一个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的功效。
浙江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汤为平表示,通过商会调解对企业内部和外部矛盾纠纷的柔性解决,有效化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矛盾纠纷,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民间,是构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维护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商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还避免了商家打官司拖不起、等不起、耗不起的困境。她认为,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的商会组织,就是要在商会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增强商会的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商会开展调解工作可以使政府满意,社会认可,会员高兴,同时提高了商会自身的威信,值得向各地商会推广。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傅育长期来专事司法改革研究,他在义乌参加经验交流会期间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傅育表示,中央领导最近多次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管理和服务员工的社会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浙江义乌创立的商会调解机构和制度恰是一种社会管理内容和形式的创新,也是司法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事物。他认为,商会调解是司法改革多元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会调解的成员以及商会调解的服务对象都是非公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这一群体的稳定对社会稳定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义乌模式”的商会调解请当地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首创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增强了调解的法律性和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