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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哺乳期被辞 法援助其维权获赔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2-09-25 13:05

                                                   员工哺乳期被辞 法援助其维权获赔 


    ---------- 摘抄于网络新闻


        宁某于2009年5月18日来到东莞市寮步镇一家电子公司工作,任厂医,月平均工资为2200元,受援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09年5月22日至2012年5月21日。受援人于2011年生子,公司辞退她的时候正处于哺乳期。

        2011年8月26日,受援人宁某的同事因事请正处于休假期间的宁某帮自己上一天班,宁某同意了,在她帮同事打卡上班后,在2011年9月4日,公司以宁某为同事代打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宁某辞退。

      宁某认为自己正处于哺乳期,公司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但公司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受援人来到寮步法律援助处,向我们寻求法律援助,在了解案件的详情后,我们了解到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有如员工代同事代打卡,公司则予以辞退的规定,但从公司设置该制度的目的来看,用人单位杜绝员工代替同事代打卡,是预防员工不上班而骗取公司的工资利益,而该案中,从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看,受援人宁某在2011年8月26日处于休假状态,受援人宁某是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替同事上班帮同事代刷卡,在主观和客观上并没有损害公司的工资利益,属于同事之间的互助行为,而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与受援人的劳动关系,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未向员工公示,在员工入职时并未组织员工学习,受援人宁某表示自己并不知道代同事打卡有如此严重的后果。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寮步法援为受援人申请了法律援助,受援人也已经向寮步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该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程序,2011年12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需向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210元和未支付的工资2580元,后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5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寮步司法分局办案人员深入调查事实、挖掘用人单位设置公司规章制度的目的,虽然劳动者的行为从表面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赔偿,但从劳动者的该行为并没有违背用人单位设置该制度的目的,最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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