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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规定“为职工缴公积金”写入集体合同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3-03-14 13:12

                                                  (深圳)规定“为职工缴公积金”写入集体合同

     

    ————摘抄于网络新闻

     

            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工会要把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内容列入集体合同中。深圳市公积金中心近日发布消息,市住建局和市总工会日前下发《关于做好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工会把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内容列入集体合同中。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表示,今年深圳将加大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力度,未缴存公积金的单位、或者不按规定缴存的单位,职工可向深圳市公积金中心福田、宝安、龙岗管理部投诉。公积金中心将调查核实,对违规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上曝光。

          《通知》指出,工会应当在学习、解释、落实公积金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等方面,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单位在制定、修订、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工会要把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内容列入集体合同中。

            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更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该中心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协商,市人社局同意将依法缴交住房公积金写入该局在网上公布的“劳动合同(参考文本)”中。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

            截至3月8日,深圳累计有8.87万家单位开户缴存公积金,个人开户566万多人。但是,仍有一部分单位以各种借口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少缴或者欠缴公积金。对此,《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在会同劳动监察或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关系执法检查活动时,要把单位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没有落实的单位要限令整改。基层单位工会在遇到住房公积金方面争议时,要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意见依法调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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