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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牺牲丧劳人员加发一次性奖金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3-06-13 15:25

                                                            (辽宁省)牺牲丧劳人员加发一次性奖金

     

    ————摘抄于网络新闻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近日审议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大幅度提高了见义勇为奖励金额,并注意与工伤保险、伤残抚恤等制度相衔接。

      重新界定见义勇为人员

      修订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重新作出界定: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突发事件中抢险、救灾、救人的人员。

      修订草案还对见义勇为的几种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有关机关抓捕、抓获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抢险、救灾、救人的;其他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

      大幅提高各项奖励金额

      现行条例规定,县级、市、省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的额度分别为不低于1万元、3万元、5万元;针对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县级、市、省的奖金标准分别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与现行标准相比,修订草案规定的各级政府颁发的奖金金额以及一次性奖金额度均有大幅度提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和奖励: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批准表彰奖励的人民政府再颁发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颁发按照县级不低于15万元、设区的市不低于30万元、省不低于40万元的标准执行。

      注意与伤残抚恤等衔接

      修订草案还注意与国家现行基本医疗、工伤保险、伤残抚恤等制度相衔接,其中规定,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四十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四十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修订草案还规定,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对见义勇为致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当地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上述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垫付。先行垫付的相关费用,有权向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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