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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厦门)以新工资标准缴费 厦门社保费再上调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3-06-18 17:42

                                              (福建厦门)以新工资标准缴费  社保费再上调

     

    ————摘抄于网络新闻

     

      从7月1日起,厦门社会保险费将按新的社会月平均工资4377元作为参数进行征缴,相应调涨13.93%。据了解,厦门市在职职工201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以2012年1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退休人员则以上一年度月平均退休金(扣除住房补贴后)作为2013社保年度医疗保险划拨基数进行申报。由厦门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无须年度申报;原享受厦门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厦门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月养老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养老金(不包括住房补贴)。

      另外,以独立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年度基数申报仍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

      促进就业补贴社保

      每月可申领577元

      为促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厦门出台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均给予社保补贴;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是公益性岗位,除了申请社保补贴外,还可以申请工资性补贴。

      据介绍,厦门市用人单位招收厦门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为: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2013年1-6月为每人每月553.25元,7月起为每人每月630.29元。

      而厦门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2013年1-6月为每人每月507.14元,7月起为每人每月577.76元。

      此外,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享受期限将被适当延长。就业困难人员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社保补贴,只要有在用人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保,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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