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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南京)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可跨省转移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3-12-24 17:35

    (江苏南京)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可跨省转移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近日,南京市人社局转发相关通知,明确了关于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问题。

      非南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办理了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南京市时,南京市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接续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市后,应按规定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果是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企业就业参保,单位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将原单位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非江苏省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在南京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或在江苏省各市、县(市、区)缴费年限均未满10年但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南京市并在南京市单位就业的,可在南京市继续缴费至满15年。部队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南京市就业,按规定应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从工作当月起参保。在接收安置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时,应将国家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记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人社部门提醒,在办理外地转入人员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时,如果认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前在原所在地有违反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补缴费情形的,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一次性补缴地,并由其向一次性补缴地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当事人坚持要求在南京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仅将其违规一次性补缴费期间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退还本人,违规一次性补缴费的缴费年限也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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