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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设缴费档次 创新激励机制——安徽出台政策完善城乡居保制度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5-01-14 10:31

     

    ————选自相关媒体网络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的观点不代表劳律通顾问中心的观点

     

      近日,安徽省出台政策,在缴费档次、参保激励机制、丧葬补助费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安徽省扩大了参保范围,即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

      在原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安徽省增设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3个档次。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计生失独家庭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当地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新政策规定,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分别补30元、35元、40元和50元,缴500元及以上补60元。

      安徽省对长缴、多缴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取消原政策规定加发10%的限制,给地方政府加发基础养老金留出空间。安徽省完善了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全部余额都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同时,制定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可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安徽省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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