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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1年修订)解读

    收藏信息 打印 关闭 日期:2011-10-18 15:3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一、修改的背景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前,原劳动保障部制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并以部颁令形式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作为配套规章与《工伤保险条例》同步实施。几年来,这个《办法》在维护和落实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务院审议通过了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条例》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做了较大幅度的提高。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也需要相应的调整和提高,以保持政策上衔接与平衡。

     

    二、修改的内容

    (一)实质性修改一条。

    现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对于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赔偿金”,“赔偿基数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即非法用工单位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标准是10年的职工平均工资额。这个赔偿标准与当时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限标准60个月的工资(相当于5年的社平工资)相比高出了5年的社平工资。高出部分主要是体现《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外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等待遇项目的因素,以保持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赔偿标准与合法用人单位工伤人员伤亡待遇标准在水平上大致平衡。

    为了与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大幅度提高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0年)相衔接,本次对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一次性赔偿标准做出了相应调整:一是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与参保的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采取同一个计算基数和标准,即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体现在死亡补偿上两者标准和水平上的平衡与衔接。二是对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以外的丧葬补助等其它赔偿按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0倍计发。主要考虑,赔偿基数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致,更为简单明了,也便于操作。在水平上,10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按2009年标准计算相当于5.3年职工平均工资,与原标准基本平衡,略有提高。

    以上两项赔偿金合计,按2009年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付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职工家属可领取51.5万元,与参保工亡职工家属领取的全部工亡待遇较为接近。这样既可保持政策的衔接和平衡,也可得到社会特别是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家属的支持和理解。

    (二)技术性修改一条。

    将原第七条调到第五条作为第二款。理由是:原第七条是对赔偿基数的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待遇均按此基数计算,在第六条修改之后,第七条规定的只适用于第五条,因此,调整为第五条第二款。

     

    三、重点条款解读

    1、非法用工至伤残的赔付对象亲属范围扩大

    修改后,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修改前,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解读:1)直系亲属,按劳动法相关适用情形,修改前的直系亲属仅指狭义上的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修改后,将“直系亲属”修改为“近亲属”,据《民法通则》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据此,亲属范围的扩大,有利于维护因非法用工导致伤残人员的利益,避免因伤残人员无直系亲属而无法赔付的现象。

    2)修改前后对比,本条第一款,少了一个“在”字,简化语句的表述为“是指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修改前“是指在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收到事故伤害的职工...”;修改前后并不影响对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定义。

    2、统一并提高一次性死亡赔偿标准

    修改后,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修改前,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解读: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原办法是按照上一年度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以广州0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5365元计算(3780*12),按原办法,用人单位应支付453650元,而按照修改后的新办法,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赔偿金17175×20=343500元以及一次性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17175元,共计51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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