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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劳动关系续存时间
你好 律师 单位单方提出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不愿意,单位就登报声明当年7月1日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故一直打官司,到第二年4月我到省劳动管理局去办理劳动就业失业证的时候(用于申请领取失业金),办事人员核查后明确告知,劳动关系还没有终止,要单位先过来办理,才能办理相关手续。于是致电单位,单位下午就来办理了手续。我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续存时间到4月份吗?
 
客服回复: 根据你的所述情况判断,你目前已经与单位正在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而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而你主张的解除日期应该是当年的7月1日,现在你想变更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在至下年4月份,即属于变更或增加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你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向法院申请,但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4条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如果已经超过举证期限的,即需要另行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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