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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奖金、津贴等问题
劳动合同有关奖金、津贴等内容为空白(没有画斜线),是否属于约定不明确?劳动纠纷案件单位是否要给予补发?奖金、津贴等是否属于工资部分?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 客服回复: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奖金、津贴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你所述的劳动合同中空白的地方,应当视为双方无约定,而不是约定不明确。 复问:劳动合同中空白的地方,既然视为双方无约定,那劳动纠纷案件单位是否要给予补发?奖金、津贴等
 
客服回复: 无约定即单位无向你支付奖金、津贴的义务。你所述的情况不全,需要结合单位以往支付你的工资情况进行判断,单位现在是否存在拖欠你奖金及津贴,如双方根本没有约定单位支付你奖金及津贴的,即不存在拖欠,无从说起补发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你应该举证证明与单位有约定奖金及津贴,或者提供证据证明过往月份存在奖金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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