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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被盗过了8年,现在我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06年单位给我等基层干部配置了一台手提电脑,价格11000多,刚拿到手2、3个月就在家里被盗,报警了,没有下文,电脑无法追回了。现在已经过去了8年时间,我要离职,单位向我索赔,我该怎么办?我要陪吗?怎么陪?陪多少?
 
客服回复: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你的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丢失电脑的责任是因你的原因造成,即可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该电脑丢失时间是2006年,无论是按一般债权债务纠纷的两年诉讼时效,还是按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2006年的是60天),该案件都已超过了法定时效。双方如无法协商的,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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