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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鐘老師:我公司有一名采購課長,於2001年9月進入中山公司(與我司屬於同一家集團公司的子公司,但中山公司是獨立法人),於2007年10月調入深圳公司,當時調動時有調動單(深圳公司前身為三來一 補企業,於2012年改為獨資企業,現在的公司已簽訂無固定期人合同),現公司要與該員工終止勞動合同,請問要怎麼進行經濟賠償?
 
客服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自2001年起,该劳动者入职中山公司,于2007年调往深圳公司(后改制为独资企业),即深圳公司应承接中山公司的工作年限,如贵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其工作年限自2001年9月开始计算。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即按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1年1个月,具体查阅劳动合同法)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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