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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问题
甲与乙发生冲突,甲只是阻吓乙,并没有伤到乙,马上被周围的人拉开,乙没有受伤却装着脚受伤,去医院看病,后被单位夸大事件,甚至隐瞒事实,并诬陷甲打乙至手轻伤(没有经过任何相关部门的认定鉴定轻伤)。(乙与单位的说法前后矛盾乙说腿受伤,单位说手受伤)乙没有提供病历,只有2张共3百多元的收费收据,于是单位对乙作出调离岗位的处分决定。甲接受了一份工作,做了一个多月后,单位又再安排新工作,改换了工作内容与地点,甲因个人原因不愿意到新的岗位去工作,一直在原来岗位待岗,单位也足额发放了员工4、5、6月份工资,也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却说甲4、5、6月份旷工,有制度要求考勤,却又拿不出考勤记录,旷工一说成立吗?
 
客服回复: 旷工是指无正当理由的缺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旷工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如没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应在经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调整工作岗位。 因此你不到新岗位上班是因协商不一致,旷工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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