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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
公司因项目开展,聘请了2名督导,但只是与对方签订“劳务协议”,协议中明确:公司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只购买“意外险“,且一旦出现纠纷,采用的是“合同法”,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每月按固定的薪资支付薪酬; (员工同意,并自愿签署) 但这两名督导已经连续为我司提供服务超过6个月(22天/月,8小时/天),若我司继续与员工签订“劳务协议”,是否在法律法规上对我司存在风险? 可以从哪些方面去调整做规避?
 
客服回复: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在法律上并无清晰的界限,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形“22天/月,8小时/天”且用工超过6个月,如两名督导平时受贵司的管理及约束,需要遵守贵司的管理规定,即属于典型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可见,贵司与该两名员工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受劳动法的调整。贵司需承担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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