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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员工借款的问题
老师您好!请问:我公司员工因私向公司借款58000元,公司法人答应借款,但员工必须签一份协议,承诺在本公司服务满一定的年限并且在承诺还款期内还款,是免息的;如果员工服务不满所签定的年限主动辞职的就要收取可能比银行高一定的利息。并在离职前还清借款。这个在法律上我公司是否合法呢?还有我应该以公司的对公账款汇款给借款人还是以法人的名义汇款给借款人会更适合呢?谢谢!
 
客服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规定,可见,贵司与该员工因借款而约定的服务年限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被认定为不合法而无效。此借款按一般民事借贷关系处理,利息约定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无效。关于该笔借款是以公司的名义还是以个人的名议借款的问题,其关键在于该笔款项是属于公司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如果属于公司所有,则公司是债权人,个人所有而借款的,即个人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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