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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伤残鉴定的实效和赔偿
专家,您好,有两个问题想请教。第一,我公司一位员工13年发生工伤,当时申报了工伤,治疗也已经结束,工伤赔偿款也已经结清。今年该员工想申请伤残鉴定,本人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被告知已经过了有效期,不予鉴定,员工本人又找到社会性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了伤残九级的鉴定报告,并要求公司给予赔付。想请教,首先,伤残鉴定是否有有效期,本地劳动部门的处理是否合理?第二,非劳动能力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报告是否效?如果有效,该如何赔付?是工伤保险赔付,还是我公司赔付?这件事正确的处理流程和结论究竟是什么呢?盼望指教!另,我公司有50岁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但本人保险只缴纳了五年,不满十五年,请问现在可以补齐缺少年份然后办理退休吗?如果不可以应该如何处理呢?我这里是安徽滁州
 
客服回复: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处规定是“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该员工治疗结束后应该根据医院的诊断结论,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伤残鉴定。而劳动者本人未申请,视为放弃,且时间已经超过1年,(参照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期限为受伤之日起1年,工伤认定的期限亦为1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其已经超过有效期是合理的。2、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结果仍然有效,但是否与上次工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可能该劳动者本次鉴定结果显示存在伤残,但与上一次的受伤不一定存在关联性(可能是劳动者其它原因受伤导致),因此劳动者对此应当成举证责任。3、达到法律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年限,具体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直接转回户籍地的居民社保或新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具体政策需要咨询当地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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