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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连续性
A员于2010年1月入职,劳动合同于13年1月到期,14年1月A提出公司未与之续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11个月的2倍工资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此期间A员工正常工作,享受所有正式员工待遇;公司人事未能找到续订的劳动合同,请问是否应该支付双倍工资,是否视为无固定期合同?
 
客服回复: 未续订劳动合同的,自继续用工之日的次月至1年支付双倍工资(即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年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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