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平台:劳动法HR之友 微信号:laolvtong
分享到:
 
 
     
用户名:
密码:
 
  服务范围   more  
 
  专家答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家答疑  
 
员工试用期内频繁请假可否作为录用考核条件?
老师: 您好!我们在日常招聘中经常会遇到新员工在试用期期间频繁请假的情况,如员工确实有正当事由请假那是无可厚非的,但也不排除有些员工抱着一种骑驴看剧本的态度参加工作,公司好不容找了个合适的员工当然希望其能安心下来工作,结果事与愿违,员工利用频繁请假的空间找到机会就辞工了,公司面对这种实在十分的无奈。面对这种情况,公司是否可以把请假作为考核员工是否合格的条件之一?如请假超过一定的期限,或对工作造成影响的,可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考虑??
 
客服回复: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贵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此“录用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如你所述,如将“事假天数”作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之一的,如:企业可明确规定,试用期内,试用期员工累计申请事假不得超过3天,超过3天不予批准,强行休假即构成旷工。但却不能规定“事假超过X天构成不符合录用条件“。因为事假批准权在用人单位,单位可自行掌握。假设企业实际上批准了劳动者申请的事假天数(即使该天数超过本身规定的天数上限,但单位仍然批准了),之后企业又以超出规定天数为由解雇该劳动者,该逻辑是相互矛盾的,不符合常理,不会得到支持。因此,不建议试用期内以”事假是否超过一定天数“作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之一。
 
 
   
官方网站:
友情链接:
 
  首 页 本站介绍 本站动态 行业新闻 专家团队 服务范围 经典案例 法规查询 培训课程 下载专区 客户介绍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17 by 劳律通法律顾问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ICP:粤ICP备11043411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颖路金颖大厦1703室
本网站由: 巨腾网络 提供长期技术支持 企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