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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署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顺延至月底(完全符合试用期规定)﹐那么跟进合同人员只需在一个月做一次就好﹐相对现在每天都需关注合同到期问题工作效率会提高﹐即合同期限日期为 2015.5.2—2017.5.30﹐但如果某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N年多几天﹐是不是要多给半个月补偿金? 还是说为了在补偿金方面降低成本﹐是否可以将合同到期日提前在上月底而不是顺延到本月底? 谢谢﹗
 
客服回复: 将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日分批约定为每个月的月底,有利于提高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的效率,也有利于降低此环节中的法律风险。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刚好超过2年或3年,那么经济补偿也相应多了半个月。为此,如问题中提及的合同期限“2015.5.2—2017.5.30”,到期日最好约定为2017年4月30日;如希望试用期为3个月的,那么到期日最好约定为2018年10月31日,即合同期限接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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