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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相关规定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界定
老师,您好!咨询以下问题,望回复。谢谢! 1、公司为精简机构撤并部门时出现部分员工暂时没有工作的情况下,能否安排员工待岗。如可行的话,待岗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周期后工资的支付标准?待岗需提早多久通知员工?待岗期间可否强制要求员工休年休假? 2、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补充:机构撤并后撤并前组织机构职能仍存在,只不过撤并后工作可能由其他员工去兼任了,不需要那么多人去做了。
 
客服回复: 根据 《劳动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因此,贵司撤并部门亦可归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所述的待岗其实就是与劳动者协商,需要劳动者同意,方可安排待岗。年休假由单位统筹安排,这期间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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