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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协议签订之后出现病情
员工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29号跟员工签署,经理也告诉员工30、31可以不来上班,协议上写的最后工作日期是31号,但是就在30号员工查出肺癌,请问员工的协议还有效吗,员工是否进入医疗期了,补偿金还用不用支付。谢谢!
 
客服回复: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3,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劳动者主张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该协议的,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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