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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地区难产假天数是15天还30天
根据1989年出台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而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那么现在有关难产增加的天数,究竟是以广东地区的30天为最低限天数还是以国务院今年出台的15天为最低限天数呢?   
 
客服回复: 按广东省地方规定执行。国务院规定是全国最低标准,而地方标准可以比国家标准高;可高于国家最低标准,但不能低于国家最低标准。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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