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平台:劳动法HR之友 微信号:laolvtong
分享到:
 
 
     
用户名:
密码:
 
  服务范围   more  
 
  专家答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家答疑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单位有一员工第一次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是2008年2月1日,合同期为2年,2010年续签合同三年,合同期到2013年1月31日。是否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该员工已经与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如个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单位必须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该怎样办理才算合法程序?
 
客服回复: 按你的称述,该员工自2008年后已经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2013年1月31日,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程序上,双方均同意续签的,即在合同到期之日起1个月内续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可。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官方网站:
友情链接:
 
  首 页 本站介绍 本站动态 行业新闻 专家团队 服务范围 经典案例 法规查询 培训课程 下载专区 客户介绍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17 by 劳律通法律顾问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ICP:粤ICP备11043411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颖路金颖大厦1703室
本网站由: 巨腾网络 提供长期技术支持 企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