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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付标准
当员工工伤后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国家规定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广西地方法规规定是单位支付。请问我们该听谁的?是否可以按国家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但广西的工伤赔偿标准:(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发给14个月的本人工资。
 
客服回复: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参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73号, “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问题,(三)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有时间要多关注地方新的政策。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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