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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可以与员工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吗?
上课时听钟老师说目前广东地区可以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这是在哪个法条里面规定的?能否告知法条名称以便我上网查阅。如果我们公司(深圳)在劳动合同或一些补充协议里面约定员工加班工资统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1.5倍、2倍、3倍),员工有签字确认,但是员工的工资总额或者基本工资都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这样约定合法吗?如果员工日后去告公司,公司能凭这个约定而稳胜吗?急盼回复,谢谢!
 
客服回复: 双方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而奖金、补贴等属于非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可以不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详细规定见2008年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我公司有相关法规汇编,可来电咨询。————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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