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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符合条件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企业与他们的关系究竟是属于什么关系?
目前企业内有部分人员是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养老年限未满15年,尚未能领取养老待遇的。请问这些人员与企业的关系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应如何处理?
 
客服回复: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贵公司是广东地区的企业,那么依据广东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粤高法[2012]284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双方即终止劳动合同,其后员工的返聘都按劳务关系处理并签订返聘协议。————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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